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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1622号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双妙、陈苏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双妙,陈苏斌,杜旭珍,张小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1622号

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周章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小伟,系原告员工。

被告:邱双妙,经商。

被告:陈苏斌,经商。

被告:杜旭珍,经商。

被告:张小健,经商。

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双妙、陈苏斌、杜旭珍、张小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2016年7月18日,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双妙、陈苏斌、杜旭珍、张小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邱双妙、陈苏斌、杜旭珍、张小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赖 骏

代理

审判员  叶丽君

人民陪审员  季 方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陈伟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