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立晶光电(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火炬高新区火炬园创新三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61204872-6。法定代表人陈天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帆、刑丽苗,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精晶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上塘村林尾社,组织机构代码73788076-X。法定代表人李春海,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立晶光电(厦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精晶压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7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为37套模具,其中30套模具(名称及规格型号详见清单)已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其中七套模具,财产保全费5000元,未受偿。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延期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7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江向洋
审 判 员 唐雪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陈敏伟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