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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1037号

邵南君与余姚市悦盛模具厂、芦文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南君,余姚市悦盛模具厂,芦文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037号

申请执行人:邵南君。

被执行人:余姚市悦盛模具厂。经营者:芦文波。

被执行人:芦文波。申请执行人邵南君与被执行人余姚市悦盛模具厂、芦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5524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在另案中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1037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