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4079号原告郑州嘉利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江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国柱,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丽,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被告李庆全,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
原告郑州嘉利宝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红丽、李庆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同时告知原告应在立案后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到2016年7月18日,原告郑州嘉利宝商贸有限公司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嘉利宝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天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白方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