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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监46号

张晓平与战学艳、延边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珲春南洋购物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监46号原审原告张晓平与原审被告战学艳、延边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珲春南洋购物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延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蔡松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