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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3200号

邱茂林与韩晓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邱茂林,韩晓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3200号原告邱茂林。委托代理人季晓强,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晓吉。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茂林与被告韩晓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茂林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茂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邱茂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学庆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顾胜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