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3200号原告邱茂林。委托代理人季晓强,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晓吉。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茂林与被告韩晓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茂林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茂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邱茂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学庆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顾胜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