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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05执10-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四丰支行与李冬梅、黄淑霞、刘永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四丰支行,李冬梅,黄淑霞,刘永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5执1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四丰支行,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负责人李小鹏,行长。被执行人李冬梅,女,1963年5月1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被执行人黄淑霞,女,1970年4月27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前进区。被执行人刘永新,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前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44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冬梅、黄淑霞、刘永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李冬梅、黄淑霞、刘永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5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黄淑霞名下座落于佳木斯市东风区宏达社区的商服房屋。经过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四丰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日裁定变卖上述房屋,并委托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对房屋组织变卖。2016年7月18日,在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变卖会上,买受人许鹤朦以76.8万元的价格买受商服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黄淑霞所有的座落于佳木斯市东风区宏达社区的商服房屋归买受人许鹤朦所有;买受人许鹤朦应持本裁定书自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倪秋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