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2672号
原告:干维风。
委托代理人:章卫光。
委托代理人:苑文萍。
被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春。
委托代理人:杨杰。
委托代理人:金宝祥。
原告干维风与被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维风撤回对被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干维风负担。
审 判 长 丁澍淼
审 判 员 周利明
人民陪审员 项天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胡清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