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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执字972号

崔丽丹、天津市宝坻区瑞红宏运服装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丽丹,天津市宝坻区瑞红宏运服装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执字972号申请执行人崔丽丹,女,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代理人高振兴(崔丽丹之夫),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瑞红宏运服装厂,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口东街道于古庄村西街*排*号。经营者赵瑞红,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崔丽丹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瑞红宏运服装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民初4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0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执字9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长虹

审判员  杜志如

审判员  管庆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