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1845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喜,男,1947年9月25日生,住江苏省建湖县。被执行人盐城市信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工农路100号鸿基花园12幢101室。法定代表人蒋丽琴,负责人。被执行人江苏大王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生建村。法定代表人王正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彬彬,男,1984年5月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德喜与被告盐城市信行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大王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王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902民初2201号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7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874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大王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7874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亚
代理
审判员 吕安国
代理
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