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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执53号

高峰、湖北博皇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峰,湖北博皇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执53号申请执行人高峰,男,汉族,1979年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北博皇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高峰与被执行人湖北博皇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现因案件协调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鄂荆门民三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由钟祥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照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雪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