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执异8号案外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路**号海航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俊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晶晶,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县海东平安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孟宗福,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海柴达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柴达木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果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青海省玛沁县大武镇雪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魏捷,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解放街**号。法定代表人史永庆,理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森科盐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柯农,经理。
被执行人: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华远企业号*座*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范丽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柯农,男,汉族,1964年10月24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陈雪琼,女,汉族,1966年1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海柴达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果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青海森科盐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柯农、陈雪琼一案中,案外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称,本院冻结的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持有的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该股权的实际股东是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只是受委托代为持股,请求撤销(2016)青执13号执行裁定,解除对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价值6000万元股权的查封。
本院查明,本院2016年4月5日冻结的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持有的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价值6000万元股权,工商登记档案登记等载明,该股权在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相同。
本院认为,对于股权持股人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本案异议的股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均在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故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杨智建
审判员 卢 庆
审判员 董志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