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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宾执字第513号

张野与丁延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野,丁延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宾执字第513号

申请执行人:张野,男,满族,1971年6月21日出生,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丁延春,男,汉族,1958年11月18日出生,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个体业主。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野与被执行人丁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丁延春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5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新宾民调确字第0004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景文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彭 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书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