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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执93号

柳珊、杨关保等与吴兴、涟源市芙蓉石场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珊,杨关保,梁芹莲,杨某1,杨某2,吴兴,涟源市芙蓉石场有限公司,涟源市天行健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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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93号申请执行人柳珊,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六亩塘镇先志村椿树组。申请执行人杨关保,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梁芹莲,女,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某1,男,200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某2,男,201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兴,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涟源市芙蓉石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市六亩塘镇坪上村。法定代表人吴兴,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涟源市天行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六亩塘镇坪上村。法定代表人吴春,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刘珊、杨关保、梁芹莲、杨某1、杨某2与被执行人吴兴、涟源市芙蓉石场有限公司、涟源市天行健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涟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涟民二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如下义务:1、由被执行人吴兴、涟源市芙蓉石场有限公司、涟源市天行健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刘珊、杨关保、梁芹莲、杨某1、杨某2借款本金2300000元,利息276000元(从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6月20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支付自2015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13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700元;3、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8347元。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24万元,其余的被执行人分期还款,因被执行人民间融资较多,公司停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珊、杨关保、梁芹莲、杨某1、杨某2与被执行人吴兴、涟源市芙蓉石场有限公司、涟源市天行健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平良

审判员  李洪毅

审判员  严楚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映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