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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执字第1092号

常某某、邯郸市某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9-10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某某,邯郸市某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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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1092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邯山区。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某公司,住所地:丛台区光明北大街商贸中心。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丛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执字第10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继军

审判员  李道方

审判员  郭建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记员苏延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