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1092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邯山区。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某公司,住所地:丛台区光明北大街商贸中心。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丛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执字第10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继军
审判员 李道方
审判员 郭建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记员苏延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