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649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镇。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鹏,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系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观坨信用社信贷员。被告姜恩广,男,195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区。被告刘振朋,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姜恩广、刘振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恩广、刘振朋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姜恩广、刘振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孙玉兵
代理
审判员 路 康
人民陪审员 田军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