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603号申请人张春利。被执行人孟祥承。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108条第2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立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云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