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2665号
原告:高彩香。
委托代理人:徐美亚,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仙。
委托代理人:伍莎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彩香与被告陈仙女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赔偿3500元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彩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高彩香负担。
审 判 员 秦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牟奕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