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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2665号

高彩香与陈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高彩香,陈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2665号

原告:高彩香。

委托代理人:徐美亚,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仙。

委托代理人:伍莎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彩香与被告陈仙女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赔偿3500元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彩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高彩香负担。

审 判 员  秦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牟奕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