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民终1950号

陈国安与乐清市河深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乐清市河深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国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19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乐清市河深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虹桥镇仙垟赵村。

法定代表人:赵丰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震,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国安。

上诉人乐清市河深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民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乐清市河深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乐清市河深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乐清市河深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93元,减半收取12046.5元,由上诉人乐清市河深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习军

审 判 员  厉 伟

代理

审判员  潘文舒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叶冰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