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656号原告赖广春。被告谢国武。被告植海霞。第三人广西创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现代城2713号。法定代表人李森,该公司董事。
原告赖广春与被告谢国武、植海霞、第三人广西创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2016年5月6日采取登报方式向被告公告送达了本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广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38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赖广春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黄谟君
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
人民陪审员 黄祖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 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