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3民初6252号

原告吴熹龙与被告刘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6252号原告吴某某,男,201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法定代理人吴某某,男,198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告刘某,男,1972年1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21号平安大厦。法定代表人叶某,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鲁少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