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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执3137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匡瑞娟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匡瑞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31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被执行人匡瑞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临民初字第0122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匡瑞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匡瑞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匡瑞娟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匡瑞娟(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89的存款人民币4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伟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