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财保52号申请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南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陈社会,居民。被申请人李红建,居民。被申请人程芹,居民。
申请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社会、李红建、程芹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的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国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