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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民初714号

张春颖与蔡金友、程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714号

原告:张春颖(曾用名张春影),女,1963年4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玉田县。

被告:蔡金友,男,1969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被告:程久霞,女,1969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颖与被告蔡金友、程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颖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春颖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保全费1145元,合计2495元,由原告张春颖负担。

审 判 长  张树国

审 判 员  叶洪波

人民陪审员  周立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宝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