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603行初47号
原告:胡敏,女,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窦宝峰,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淮海中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翟培敏,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闯,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第三人:陈晓晨,女,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敏与被告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刘闯、陈晓晨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存在其他需要中止诉讼的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七)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陈茂峰
审 判 员 王 鸿
人民陪审员 刘 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冉慧子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中止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