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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行初47号

胡敏与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敏,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刘闯,陈晓晨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603行初47号

原告:胡敏,女,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窦宝峰,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淮海中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翟培敏,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闯,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第三人:陈晓晨,女,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敏与被告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刘闯、陈晓晨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存在其他需要中止诉讼的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七)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陈茂峰

审 判 员  王 鸿

人民陪审员  刘 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冉慧子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中止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