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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30民初455号

原告刘晓锋诉被告薛八强定金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晓锋,薛八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0民初455号原告刘晓锋,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薛八强,男,54岁,汉族,已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锋诉被告薛八强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因被告已出车祸去世,案件标的较小,原告放弃诉讼,原告刘晓锋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晓锋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晓锋承担。

审判员  杨莹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