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0民初455号原告刘晓锋,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薛八强,男,54岁,汉族,已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锋诉被告薛八强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因被告已出车祸去世,案件标的较小,原告放弃诉讼,原告刘晓锋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晓锋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晓锋承担。
审判员 杨莹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