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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7民初2177号

广西信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莱福铁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广西信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莱福铁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7民初2177号

原告:广西信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嘉苑小区J-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791337776F。

法定代表人:谭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培荣,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莱福铁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西九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52025686。

法定代表人:余志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振团,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受理原告广西信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莱福铁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5月13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一份《缴纳诉讼费通知》,要求原告在2016年5月20日前向本院预交本案诉讼费46373元。但原告并未向本院缴纳本案诉讼费,也未依法办理缓、减、免交诉讼费手续。此外,原告亦于2016年7月18日以资金困难没有缴纳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按撤诉处理的书面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书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逾期未交且未依法办理缓、减、免交诉讼费手续,应当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董笑君

人民陪审员  杭 青

人民陪审员  李桂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玉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