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03执176号

翁齐根与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翁齐根,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76号申请执行人翁齐根,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翁齐根与被执行人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191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翁齐根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被执行人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翁齐根偿还货款人民币112744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经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银行、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查询回执、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小榕执行员  叶大松执行员  林良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