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349号原告尹静翔。被告王昌新。被告王尔立。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静翔诉被告王昌新、王尔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80.00元,减半收取2540.00元,邮寄费200.00元,由原告尹静翔承担。
审判员 张岐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兵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