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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字第01032号

张义、刘庆成、张春生与于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义,刘庆成,张春生,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1032号申请执行人张义。申请执行人刘庆成。申请执行人张春生。被执行人于强。本院在执行张义、刘庆成、张春生与于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