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1032号申请执行人张义。申请执行人刘庆成。申请执行人张春生。被执行人于强。本院在执行张义、刘庆成、张春生与于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智勇
张义、刘庆成、张春生与于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1032号申请执行人张义。申请执行人刘庆成。申请执行人张春生。被执行人于强。本院在执行张义、刘庆成、张春生与于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