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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2093号

郭某与郑果、杨守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某,郑果,杨守波,滁州市永升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2093号

原告:郭某。

法定代理人:郭正超。

委托代理人:周光成,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军,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果。

被告:杨守波。

被告:滁州市永升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南路281号长江商贸城6幢1室。

法定代表人:王爱娣,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823号。

负责人:曾庆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郑果、杨守波、滁州市永升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郭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王绘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