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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2执224号

王月贞、梁天鹏、梁天程与太平财产保险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月贞,梁天鹏,梁天程,太平财产保险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32执224号申请人王月贞。申请人梁天鹏。申请人梁天程。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劲夫,总经理,组织代码,71092865-5。本院在执行王月贞、梁天鹏、梁天程与太平财产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二初字第0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贵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可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