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3民初831号原告吐尔洪·吐拉,男,1981年出生。被告阿里木·肉孜,男,约27岁。被告吾胡力汗·巴萨尔,女,约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吐尔洪·吐拉与被告阿里木·肉孜、吾胡力汗·巴萨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吐尔洪·吐拉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吐尔洪·吐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吐尔洪·吐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吐尔洪·吐拉负担。
审判员 邱书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 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