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103民初831号

吐尔洪·吐拉与阿里木·肉孜、吾胡力汗·巴萨尔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吐尔洪·吐拉,阿里木·肉孜,吾胡力汗·巴萨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3民初831号原告吐尔洪·吐拉,男,1981年出生。被告阿里木·肉孜,男,约27岁。被告吾胡力汗·巴萨尔,女,约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吐尔洪·吐拉与被告阿里木·肉孜、吾胡力汗·巴萨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吐尔洪·吐拉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吐尔洪·吐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吐尔洪·吐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吐尔洪·吐拉负担。

审判员  邱书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 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