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4民初12805-2号 原告叶向东,男,汉族,1972年9月9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溪口镇包家庄村一组43号,身份号码:360424197209093997。 委托代理人吴冰心,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永贵,男,汉族,1979年4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惠来县周田镇周山居委会前湖林内东一直巷,身份号码:44522419790414063X。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向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向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 凌 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殷智华(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