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8执310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梅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将座落于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幸福家园12号2单元401室的房屋过户至丁某某名下,故本案现已可以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显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