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特385号
申请人:吴旭军。
申请人:武义县下杨砖瓦厂,住所地:武义县俞源乡下杨一村。
法定代表人:刘世祖。申请人吴旭军因与申请人武义县下杨砖瓦厂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5月23日经武义县俞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武义县下杨砖瓦厂分二期返还吴旭军红砖预付款共计2497.50元,即2016年7月28日前支付1498.50元,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999.00元;
二、吴旭军放弃其他权利。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颜婧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金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