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128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阳光铸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法定代表人李保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龙岩市升伍旗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永定区。法定代表人卢延曾,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阳光铸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市升伍旗车桥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阳光铸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仲裁字(2015)51号裁决书,于2016年01月19日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1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0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龙岩市升伍旗车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龙岩市升伍旗车桥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派员多次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龙岩市升伍旗车桥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永定区高陂镇莲花工业园区的房产(所有权证:201301296、201301297)已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系本院系列案件被执行人,财产处置依相关法律程序正在处理中,本案尚有执行标的款242385.00元未执行到位。上述情况本院已通过12368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仲裁字(2015)51号裁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128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祥贞
审 判 员 胡初文
审 判 员 陈红应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简秋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