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4民初153号原告杨文莲。被告付明强。被告索南措。
原告杨文莲与被告付明强、索南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文莲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文莲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杨文莲负担。
审判员 李守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永刚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