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奉爱华,女。被执行人周自元,男。被执行人余姿,女。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09)天民督字第415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恢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 维
审 判 员 荆 钊
审 判 员 周洪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李 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