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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5250号

罗来平与潘永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来平,潘永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5250号原告罗来平,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被告潘永忠,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来平与被告潘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一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少萍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