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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9761号

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耀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耀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9761号

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锦龙支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8788-6。法定代表人严仕怀,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黄耀东,男,汉族,1981年12月8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耀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耀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丹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