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0744号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8号B幢10楼整层、9楼3#-5#。法定代表人谌静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其伟,系该司员工。被告周守彬,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向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81元,但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交纳,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元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