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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5执22号

广西梧州市裕润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梧州市裕润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5执2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市裕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万秀区龙湖镇新民五组爽冲。法定代表人钟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雨才,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封州二路幸福家园小区第八幢首层北面3-5卡。法定代表人李锐鹏,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市裕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920095元及以903311.6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逾期利率从2014年9月6日起和以192009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逾期利率从2014年10月6日起计至付清货款日止的利息及其预交应由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1040元,我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公司其在本辖区的银行存款、土地因涉案众多已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未作处理,现暂无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920095元及以903311.6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逾期利率从2014年9月6日起和以192009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逾期利率从2014年10月6日起计至付清货款日止的利息及其预交应由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1040元、本案执行费21700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被执行人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公司其在本辖区的银行存款、土地因涉案众多已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查封的财产暂未作处理,现暂无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符合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5执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甘托权

审 判 员  区晓曦

人民陪审员  吴英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植敬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