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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民初733号

郭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任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733号原告郭某某,女,199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陆洪漳,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某,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郭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某撤回对任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新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孟庆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