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733号原告郭某某,女,199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陆洪漳,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某,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郭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某撤回对任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新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孟庆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