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2192号
原告:谷桂丽,女,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王莉,女,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受理原告蔡久侠与被告王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被告王莉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其居住地为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2-28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王莉的户籍所在地为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街道青政委7组青政胡同高法宿舍103室,现在居住在二道区吉盛小区,但为临时居住,居住不满一年。因被告户籍所在地不在长春市南关区,故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之诉,应由被告住所地地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三十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到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为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文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