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北海丰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清算小组。住所地:北海市花园街43幢202室。
负责人:杨明,该清算小组组长。
被执行人:合浦县水产贸易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平田大道。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99430787.
法定代表人:莫章新,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北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依法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海丰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清算小组与被执行人合浦县水产贸易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现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合浦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桂05执恢12号案件指定合浦县人民法院执行。合浦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少立
审判员 黄辉远
审判员 李建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铁盛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