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4148号
原告:永康市顺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皇城北路878号。
法定代表人:黄洵新。
委托代理人:唐龙青,永康市九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柯威宏,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同庆镇同庆山塘村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顺心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柯威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康市顺心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永康市顺心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高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王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