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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2455号

陈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455号

原告:陈某,女,1988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王保林,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龚某,男,1987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崔晓丹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