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455号
原告:陈某,女,1988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王保林,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龚某,男,1987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崔晓丹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