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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执他11号

河南惠众康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袁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惠众康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袁园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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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执他11号申请���行人河南惠众康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定代表人关二辉,总经理。被执行人袁园,男,汉族,1986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执行的(2016)豫04执94号河南惠众康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袁园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在宝丰县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执行及本案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6)豫04执94号河南惠众康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袁园一案由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宋振国

审判员 张曙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珂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