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刑初字第91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即墨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即墨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即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2016年3月11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沈黎明、于喆,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5)8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二次建议本院延期��理。2016年7月18日,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出撤回起诉的理由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撤诉。
审 判 长 王 毅
人民陪审员 梁丽莎
人民陪审员 孙丽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蒙蒙 来自: